EPC+PPP与PPP+EPC模式的实践环境
PPP模式最早应用于1992年的英国,随后智利、美国、欧盟等国家和组织纷纷采用PPP模式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。我国自2014年8月开启第一个PPP项目以来,PPP模式已成各行业的首选投资模式。市政、交通、医疗、养老、教育、文旅、综合管廊、特色小镇等等无一例外选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。
近三年来的实践案例表明,国内PPP市场有着各式各样的操作方式,有积极的一面,也有消极的一面。然而唯一可以确认的是,在我国正在形成一个以资本市场为导向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的PPP市场环境已经走向成熟期。
就PPP项目市场而言,国内存在所谓EPC+PPP和PPP+ECP模式孕育而生。EPC+PPP和PPP+ECP模式所对应的环境相差甚远。这主要是基于国内参与PPP项目的各方对EPC总承包有着各自解读。
实践中,EPC+PPP模式在国内某些省盛行已久,这种模式通常情况下是基于以下几个前提条件才能使用。
EPC+PPP模式主要是针对在建项目而言,先有EPC总承包,而后才有可能存在PPP的可能性。
2、EPC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,第一,政府有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;第二,EPC总承包商必须通过招标法中的公开招标的方式获取项目建设权。因此,不存在企业通过框架协议的方式获取项目建设权。
3、EPC+PPP的模式,只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政府项目融资出现问题,才会有采用PPP模式的选择。
4、政府决定采用PPP模式,需要通过采购法中的6种采购方式中的某一种进行招标,来完成对社会资本方的采购。
5、先期中标的EPC总承包商未必会中标成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,因此如何处理EPC总承包合同与PPP协议之间的关系,是一个牵扯比较复杂的问题。
简而言之以上5点基本确定了对于E PC+PPP模式的适用环境需要进行甄别分析,在实际运用中,还要进行全方位解析,设置好其中的路径。
对于PPP+EPC的模式则适用于新建项目,政府通过项目决策方式,选定项目建设决策程序,可采用PPP+EPC的模式。对于这种模式也需要明确以下几点原则。
PPP+EPC模式先要完成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手续,确定项目建设的边界条件,确定政府对于项目的预期诉求。
2、PPP+EPC模式需要完成项目PPP模式的论证报告,以及政府的相关法律政策程序。
3、PPP+EPC模式需要采用采购法中的采购方式通过招标的方式,选择社会资本方,同时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具备项目建设的资质要求。
4、PPP+EPC模式中,社会资本方联合体内应避免不出股权资金而成为股东的行为,这种行为会导致部分联合体股东在项目建设期内,存在规避招标的嫌疑。
因此,对应于PPP+EPC模式主要有利于投资人资金回拢,便于减轻投资人的融资压力。
综上所述EPC+PPP和PPP+ECP模式的适用范围各不相同,在实践中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背景环境进行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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